1.适合申请复审的专利案件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未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经陈述意见、修改后仍未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有一点需要注意,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复议。
2.专利驳回复审时间
专利驳回复审是有时间要求的,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也就是说,驳回决定发文日+15天+3个月。如果错过了时间,还可以在限期日起的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但是这就需要额外交纳恢复费了。
3.专利驳回复审方式
能不能复审成功,复审方法是关键,专利驳回复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全部缺陷,但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过原始公开的范围。
(2)通过提供证据(文献或实物),证明驳回决定对技术方案和效果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证明公开是充分的。
(3)通过说理分析,说明驳回决定对技术和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或推理分析过程、结论有问题,总之就是要想办法证明驳回理由不能成立。
4.专利驳回复审的流程
(1)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认为该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则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或陈述意见。
(2)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3)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认为修改过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并通知专利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