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证明文件(公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最新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
个人:许可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最新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件(由慕达公司拟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确认书。)
双方盖章/签字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合同需对许可使用的产品/服务项目和使用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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